清华大学图书馆借阅图书管理办法
1.逾期罚款
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,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,将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。
图书过期罚款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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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期类型 |
第一罚款期金额 |
第二罚款期金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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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周、8周 |
第1-7天, 0.10元/天 |
第8天开始, 0.20元/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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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天 |
第1-7天, 10.00元/天 |
第8天开始, 20.00元/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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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小时 |
1.00元/小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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催还 |
第1-7天, 0.10元/天 |
第8天开始, 0.20元/天 |
2.遗失赔偿
(1)读者遗失图书应按图书原价(多卷图书按整套图书价)的5倍进行赔偿,同时还需增付技术处理费用20.00元。如果遗失图书已过期,则应交付过期罚款。读者污损、毁坏图书应按损坏程度赔偿,损坏严重的按失书赔偿。
(2)使用他人图书证(或本馆已废止、注销的图书证)将处以罚款和停止借书。
(3)未办手续、私自携书离开阅览室及出纳台者,按偷书论处。图书馆对偷书行为一经发现,将从重处罚,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。
(4)图书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,全部纳入购书经费。
(5)读者通过馆际互借服务借阅其图书馆图书,相应规则按对方图书馆标准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