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华大学图书馆借阅图书管理办法

1.逾期罚款

    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,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,将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。

 图书过期罚款标准 

借期类型

第一罚款期金额

第二罚款期金额

4周、8

1-7, 0.10/

8天开始, 0.20/

7

1-7, 10.00/

8天开始, 20.00/

48小时

1.00/小时

催还

1-7, 0.10/

8天开始, 0.20/

 

2.遗失赔偿

1)读者遗失图书应按图书原价(多卷图书按整套图书价)5倍进行赔偿,同时还需增付技术处理费用20.00元。如果遗失图书已过期,则应交付过期罚款。读者污损、毁坏图书应按损坏程度赔偿,损坏严重的按失书赔偿。

2)使用他人图书证(或本馆已废止、注销的图书证)将处以罚款和停止借书。

3)未办手续、私自携书离开阅览室及出纳台者,按偷书论处。图书馆对偷书行为一经发现,将从重处罚,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。

4)图书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,全部纳入购书经费。

5)读者通过馆际互借服务借阅其图书馆图书,相应规则按对方图书馆标准执行。